“法律”这一概念,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它是个动态的文化现象,无法自外于其文化与传统,不同文化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文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个实然,即具体的社会事实,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亦非国家所专有,与其所属的社会环境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1]涂恩瓦(Thurnwald)[2]在描述法律时进一步说:“法律并不是社会力量的直接反映,而是对政治与社会
董安生教授是由传统民法向商法成功转型的代表性学者,而他早年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在传统民法领域具有无可取代的地位,甚至有人言,该书“纵横江湖十几年,无人能敌”。这句话并不是说,现今的学人还无法写出与之相匹敌的书——就我的观感而言,现今确实有相同主题的作品在理论精细度上高于这本书——而是指,今天的的论者均没能做到实质意义上的超越,也没能像该书一样具
这是王轶教授关于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思考的阶段性总结。该书虽然是一本论文集,但具有条理性。书中可以看到民法问题区分论与民法规范配置论等富有哲理与逻辑性的思想,还可以看到王轶教授作为新一代中国本土派民法学人身上所具有的时代使命感。虽然其中的理论并不是完全无懈可击,但是无疑给中国民法学理论注入了一股清新的气息,可以让人看到中国民法学的希望。。。。
《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可作为新中国民法史的资料。佟柔先生作为新中国的“民法先生”,告诉了我们什么是“民法”。很多当今我们看来如此正常的东西,在这里面都可以看到它当年的样子。
在中国研习物权变动问题无法绕过的一本书,没看过这本书就等于没有学过物权变动。该书写于《物权法》颁布之前,深化了学界对物权变动模式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认识,是同类作品中的佼佼者。里面的章节具有相对独立性,虽然王轶教授的思维具有很强的体系性,但是该书就内容而言稍嫌缺乏体系上的完整性。王轶教授正在基于《物权法》修订此书,相信该书的修订版一定不会让人失望!。。。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付梓印刷之后,却隐约发现还少了些什么,就写在这里吧。 一 我对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的关注,还要回溯到读博之时。还记得1996年9月,刚到人大报到,王利明老师就建议我在物权法领域选定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后经反复斟酌,并征得王老师同意,将“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但一开始写作,就遇到了难题。收集的文献中,不管是主张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者,还是主张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者,似乎都言之成理,这让当时的我颇感无所适从。也就是从那时起,我开始更多地关注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问题,逐渐意识到如何评析不同的见解,并表达自己的看法,似乎要有一些元民法学的思考。后来在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就尝试从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类型入手,运用法律的文化解释理论来探讨物权变动论模式的立法选择问题,初步形成了自己研究民法学问题的分析框架。我的学生王雷说,“实际上,对物权变动这个问题的讨论就已经蕴含了王轶教授对民。。。
有的民法书上将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都归入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之内,前者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后者包括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和数人侵权行为间接结合。 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共同危险行为包含在共同侵权行为中肯定是不对的。 有关“共同”的理解,是侵权立法中一个争点,即应否要求只能是主观的共同故意、过失,还是客观上的共同行为结合也可,《侵权责任法》没说。但由于之前有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所以主流观点还是认为,非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直接结合造成损害的,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举个例子,两车相撞造成行人受伤,少了任何一辆车的行为,都无法造成该后果,因此肯定不能纳入第11、12条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范畴,应负连带责任。。。。
前几天,卓越网(amazon.cn)出问题了,大部分平时很贵的书都25元,比如一套二十四史,也是25元。这就是最近闹的沸沸扬扬的卓越。。。
第三届“李宁杯”首都法学教授羽毛球邀请赛
为推进首都健身运动,加强健身意识,增进各高。。。
上次跟一个台湾人一块打球,恰逢阿扁向美国军事法庭提告,要求美国恢复对台湾的军事管制。这个台湾人之前一直在骂阿扁,后来一看到我衣服后面法学院的字样,大笑不已:“哈哈哈,法学院,法学院出来的人都是疯子!”
打球过程中,台湾人打的一个球出了界,我和搭档看了以后都举手示意,台湾人又半开玩笑地说:“你看看,法学院的人就会造假。”